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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 年 10 月 12 日

帕斯嘉销售和交货条件

1. 订单和交付

1.1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帕斯嘉提供的所有报价均在发出之日起四 (4) 个日历日内开放接受。

1.2.

所有订单均需获得帕斯嘉的书面接受(“帕斯嘉订单确认”)。

1.3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应根据 INCOTERMS 2020 的规定,交货地点为 FCA Palsgaard, Juelsminde, Denmark、FCA Palsgaard, Nusajaya, Johor, Malaysia 或 FCA Palsgaard, Industrieweg 21, 4301 RS Zierikzee, The Netherlands。所有运输均应由买方承担并承担风险。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帕斯嘉不负责购买运输保险等。

1.4

交货时间应按照帕斯嘉订单确认书中的规定进行,但是,所有交货日期均为近似日期。帕斯嘉有权自行决定进行部分交货,并且所有此类交货均应在到期时单独支付,而不考虑后续交货。

1.5

帕斯嘉有权随时将交货推迟最多 21 天,而买方无权要求因交货延迟而造成的损害赔偿或其他赔偿。

1.6

如果帕斯嘉未在确认的交货时间后 21 天内交付产品,且这不是由于买方负责的任何情况或第 10 条(不可抗力)规定的任何情况造成的,则作为唯一的补救措施,买方可以通过通知帕斯嘉终止特定订单的延迟部分。

1.7

买方无权 (i) 推迟交货时间和/或 (ii) 更改交货数量,除非买方除支付帕斯嘉因此类偏差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成本和费用外,还支付相当于 20 欧元的管理费(如果以欧元以外的约定货币支付),则按上述 (i)-(ii) 影响的约定数量,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交货时间的任何变更均受上述第 1.5 条的约束,数量的任何变更均受下文第 2.1 条的约束。


2. 数量

2.1

指示的重量和度量值是预期值。帕斯嘉保留增加或减少商定数量的权利,最高可达 ± 10%。


3. 产品信息/规格和保修以及保修限制

3.1

买方应不断熟悉帕斯嘉不时提供的所有潜在信息、数据、技术建议、测试结果和建议(“信息”),例如帕斯嘉的产品信息资料、价目表等。但是,买方承认,此类信息仅由帕斯嘉提供,仅由帕斯嘉提供,并且帕斯嘉不保证或承担对使用帕斯嘉提供的此类信息所可能获得的结果的任何责任。只有当帕斯嘉以书面形式与买方单独、直接沟通确认信息时,此类信息才对帕斯嘉具有约束力。

3.2

买方对遵守与产品及其使用相关的任何相关政府或其他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3.3

除本协议或帕斯嘉与买方之间的要约、订单确认或合同中规定的明示保证外,帕斯嘉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帕斯嘉对适销性或特定用途的适用性不作任何暗示的保证


4. 价格

4.1

所有价格,包括报价、订单确认和/或合同中的报价,均为当前价格,包括标准包装,不包括任何增值税、关税、运输、保险、税费和所有其他费用。如果生产成本、工资、原材料、包装、子供应、汇率、第 10 条所述的事件以及帕斯嘉无法控制的所有其他成本变化发生变化,帕斯嘉保留更改价格的权利。


5. 付款条件

5.1

付款条款明确出现在帕斯嘉的报价、订单确认或合同中。

5.2

如果买方未按时付款,帕斯嘉有权根据《丹麦利息法》从到期日起收取利息。如果逾期付款,帕斯嘉有权暂停履行合同并扣留未来向买方交货,直到帕斯嘉收到未付款项。如果逾期付款超过 30 天,帕斯嘉有权取消与买方签订的所有协议。

5.3

买方不得从购买价格中抵销任何金额,除非帕斯嘉书面接受。

5.4

付款只能直接支付给帕斯嘉。代理商无权接收付款。


6. 所有权保留

6.1

在全额支付与产品有关的所有款项之前,产品仍是帕斯嘉的财产。


7. 缺陷、投诉及缺陷的影响

7.1

买方应在收到交货后立即检查产品,以确保交付的产品没有任何视觉外部缺陷或数量缺陷,并确保产品符合产品的规格。

7.2

任何关于所交付产品缺陷或不合格的索赔必须在买方发现产品缺陷或不合格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帕斯嘉,但是,任何关于任何视觉外部缺陷或数量缺陷的投诉或索赔应在买方收到交货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帕斯嘉。在没有此类通知的情况下,买方应被视为已接受交货。

7.3

如果交付的产品被证明有缺陷或不合格,作为其唯一的补救措施,买方有权要求更换在所有材料方面都符合产品适用规格的产品。

7.4

帕斯嘉仅对已交付产品的缺陷负责,直至产品保质期(如产品上所述)到期之日,且不迟于产品交付给买方之日起 24 个月,以先到者为准。在任何情况下,帕斯嘉均不对因产品储存或处理不当而导致的缺陷负责。

7.5

如果产品出现缺陷或损坏,买方无权转售产品。帕斯嘉不对买方转售有缺陷或损坏的产品负责。


8. 产品责任

8.1

以下规定适用于帕斯嘉的产品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人身伤害

8.2

根据强制性适用法律,只有在证明人身伤害是由帕斯嘉或帕斯嘉负责的其他人的疏忽或疏忽造成的时,帕斯嘉才需要承担人身伤害责任。

财产或物体损坏

8.3

只有在证明财产或物品损坏是由帕斯嘉或帕斯嘉负责的其他人的疏忽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时,帕斯嘉才对财产或物体的损害承担责任。

间接损失

8.4

尽管有第 8.2-8.3 条的规定,但帕斯嘉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 (i) 与召回、复制、重新交付、销毁、修理、移除产品相关的损失、费用或成本负责,(ii) 运营损失、时间损失、收入损失,或 (iii) 附带的、后果性的、特殊的、惩罚性的或间接的损害和/或损失,参见第 11.1 条。

一般规定

8.5

如果帕斯嘉对第三方的产品责任承担责任,则买方有义务在帕斯嘉的产品责任超过第 11 条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情况下赔偿帕斯嘉。

8.6

如果第三方根据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向任何一方提出损害索赔,则该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8.7

双方有共同义务作为被告/涉案方参加审理产品责任索赔的法院/仲裁。


9. 成分和成分责任

9.1

帕斯嘉承保商业和产品责任保险,包括成分和成分责任保险(“商业和产品责任保险”)。

9.2

尽管有第 7 条和第 8 条的限制,帕斯嘉仍可能对财产或物品(“最终产品”)的损坏或损失承担责任:

  • 帕斯嘉的产品或服务是其一部分、混合或合并、连接或以其他方式连接的帕斯嘉产品或服务的一部分,或
  • 帕斯嘉的产品或服务被加工成饲料、用于加工或用作饲料;或
  • 帕斯嘉的产品或服务用于制造、加工或其他形式的处理。
9.3

只有在证明损害和损失完全且直接由帕斯嘉或帕斯嘉负责的其他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缺陷引起的情况下,帕斯嘉才对上述第 9.2(i)-(iii) 条所述的事件承担责任。

9.4

但是,帕斯嘉的责任始终受以下限制的约束:

  1. 帕斯嘉仅在商业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内承担此类损害和损失的责任。
  2. 帕斯嘉仅对买方因最终产品必须被丢弃、修理或最终产品的制造或加工成本增加或其价值下降而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
  3. 帕斯嘉仅对最终产品的价值下降、额外的制造或加工成本或维修本身的成本负责。
  4. 帕斯嘉不对其他成本和损失负责,包括因派遣员工、召回、追踪或运输最终产品而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或因发出相关通知而产生的成本或损失。
  5. 在任何情况下,帕斯嘉的责任均受下文第 11 条规定的限制的约束。
9.5

尽管有第 9.4 (d) 条的规定,但只要商业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了某些召回费用,帕斯嘉仍需承担这些费用,但始终受以下第 11 条的限制的约束。


10. 不可抗力

10.1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恐怖主义行为、内乱、流行病、流行病或其他与健康相关的灾难、政府干预或地方当局的干预、罢工或其他劳资冲突)等原因导致买方无法履行、损坏或未能交付任何订单,则帕斯嘉不对买方承担任何义务的责任。 禁止进口或出口、自然灾害、火灾或其他事故、无法获得原材料或遇到障碍、洪水、燃料或电力短缺、运输障碍或中断、帕斯嘉设备或设施的任何形式的故障或中断,这些被认为是履行帕斯嘉义务所必需的,或帕斯嘉无法控制的任何类似原因。帕斯嘉也不对由于上述障碍而导致的次级供应商无法履行、损坏或无法交付任何订单负责。

10.2

如果帕斯嘉在 6 个月内无法履行其义务(参见第 10.1 条),买方或帕斯嘉可以全部或部分取消相关订单的交付。


11. 一般责任限制

11.1

在任何情况下,帕斯嘉均不对任何间接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时间损失、运营损失、利润和储蓄损失、商誉损失、品牌价值或声誉损失、与召回相关的费用(第 9.5 条规定或政府机构出于安全原因下令的除外)、 任何间接的、惩罚性的、偶然的或后果性的损失或损害,无论此类损失或损害是否是双方可预见的或在考虑之中的。

11.2

对于以任何方式与产品交付相关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处罚、成本和其他责任,帕斯嘉对每次交付的总责任总额限制为 2,000,000 欧元,对于向买方交付的所有产品,每个日历年的总责任总额为 2,000,000 欧元。由类似或相同事件引起的索赔应作为一项索赔处理。

11.3

无论第 11.2 条的规定如何,如果帕斯嘉被证明对召回费用负有责任,则帕斯嘉对与召回有关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处罚、成本和其他责任的总责任总额限制为每次交付和每个日历年的总计 200,000 欧元。由类似或相同事件引起的索赔应作为一项索赔处理。

11.4

第 11.1-11.3 条中规定的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帕斯嘉存在欺诈、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的行为。


12. 适用法律和审判地

12.1

这些销售和交付条件及其有效性应受丹麦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规则。与货物销售有关的国际法(联合国公约,C.I.S.G.)在双方之间不适用。

12.2

帕斯嘉与买方之间发生的所有争议均应由丹麦仲裁协会通过仲裁最终解决,仲裁程序规则由丹麦仲裁协会采用,并在此类程序开始时生效。 仲裁应在丹麦哥本哈根进行,仲裁员应具有和蔼可亲的权力。仲裁语言为英语。

12.3

尽管有上述第 12.2 条的规定,帕斯嘉保留将因这些销售和交货条件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提交丹麦海事和商业高等法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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